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朱秀英申请执行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英,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朱秀英,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被执行人何全,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何全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全的银行存款125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何全的同等价值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全的同等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