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00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秋生与被告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西平县华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生,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西平县华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919号原告张秋生,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寇纪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平县华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君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生与被告西平县平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西平县华龙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位于柏城大道南侧东起第三、四间营业房(一层)120㎡及二层80㎡的房屋。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位于柏城大道南侧东起第三、四间营业房(一层)120㎡及二层80㎡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