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耿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饶民初字第4号原告:耿某,农民。被告:常某,饶阳县城镇振兴街农行家属楼4栋1单元401室,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耿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取名常恒宇。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吵闹,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耿某与被告常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常恒宇(2010年11月23日出生)随被告常某生活,原告耿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0000元,调解书送达时给付。三、原、被告双方购买的衡水市桃城区公园书香城小区5号楼2单元25层2504住房一套,归被告常某所有,原告耿某协助被告常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相关手续。四、其它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耿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段占兵审判员刘彦雄审判员王根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路会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