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长岭县长岭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与邹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长岭镇XX村村民委员会,邹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长岭县长岭镇XX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负责人冯XX,村长。被告邹XX,男。原告长岭县长岭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邹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