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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长岭县长岭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与邹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岭县长岭镇XX村村民委员会,邹XX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89号原告长岭县长岭镇XX村村民委员会。村委会负责人冯XX,村长。被告邹XX,男。原告长岭县长岭镇XX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邹XX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