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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大凤,曹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 岳人民陪审员  周广跃人民陪审员  冯中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