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静华与邹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佛法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黄静华。被告邹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静华诉被告邹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静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静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黄静华负担。审判员 何高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