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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凯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46号申请人周凯,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辛淑杰,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李秀英,女,193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周锦章,男,193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周凯、辛淑杰、李秀英、周锦章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凯、辛淑杰、李秀英、周锦章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2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周国滨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城港路街道大原三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城港路街道字第20031192**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用(2005)第090030063号】,由甲方周凯继承,归甲方周凯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