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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光富、王廷玉、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光富,王廷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杨玲,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法定代表人徐光富。被告徐光富,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被告王廷玉,女,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南江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光富、王廷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聚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继锋代理审判员  李婧杰人民陪审员  雷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