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顾满昌与郝少辉、石家庄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满昌,郝少辉,石家庄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一初字第00241号原告顾满昌。被告郝少辉。被告石家庄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南高营镇西古城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中山路休门街如意商务大厦*楼。原告顾满昌与被告郝少辉、石家庄鼎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满昌以双方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满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顾满昌负担。审判员 赵小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