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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行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吴秀荣与鄄城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秀荣,鄄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鄄行初字第42号原告吴秀荣,女,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圣英,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鄄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金林,局长。原告吴秀荣诉被告鄄城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主动履行职责,原告实现其目的,主动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秀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  金审 判 员 崔  浩人民陪审员 张��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玉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