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行审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松、刘振利一审行政裁定书doc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松,刘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牟行审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须峰。被执行人许松,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振利,女,1988年12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牟人口征字第07-0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牟人口征字第07-04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张瑞颖人民陪审员 朱学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建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