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巡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全、王秀兰与被告蒋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王秀兰,蒋世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122号原告刘全,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原告王秀兰,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被告蒋世安,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刘全、王秀兰与被告蒋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哲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全、王秀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全、王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0元,原告刘全、王秀兰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哲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古 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