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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巡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全、王秀兰与被告蒋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王秀兰,蒋世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122号原告刘全,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原告王秀兰,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被告蒋世安,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刘全、王秀兰与被告蒋世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哲英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全、王秀兰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全、王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0元,原告刘全、王秀兰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哲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古 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