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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艾克主诉张龙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克主,张龙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艾克主。被告张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克主诉被告张龙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艾克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艾克主承担。审判员  李文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