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艾克主诉张龙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克主,张龙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212号原告艾克主。被告张龙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克主诉被告张龙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艾克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艾克主承担。审判员 李文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