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22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李林蔚,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马海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