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黄永改与孟先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改,孟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65号申请执行人黄永改,女,1966年6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孟先刚,男,1961年1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永改与被执行人孟先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保中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孟先刚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永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000元,已受偿2000元,未受偿24000元。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24000元由被执行人孟先刚自2015年6月起,每月偿付申请执行人黄永改500元,限于2016年12月30日以前全部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县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董爱民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屈永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光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