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行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路文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迁行不字第2号起诉人路文,农民。2015年5月6日,本院收到路文的起诉状,请求依法确认迁西县新集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路文送达补充材料通知书,限路文七日内提供其向迁西县新集镇政府提出申请的证据。但起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上述证据。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人路文未能提供其向迁西县新集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解决其与邻居路国通道纠纷的证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路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春潮审判员 唐保军审判员 张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受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