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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康代霞、马峰、马世豪、马晓萱与张保国、沙国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康代霞,女,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马峰,男,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马世豪,男,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马晓萱,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张保国,男,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沙国斌,男,汉族,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康代霞、马峰、马世豪、马晓萱与张保国、沙国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过付款42585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茌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