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723号原告:王某,唐山市路北区人防办公室干部。被告:陈某,唐山市塑料总厂退休职工。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婚后暴露出彼此性格上的差异,所以经常因琐事生气打架,从而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和原告一起生活十年了,夫妻感情挺好,就是被告的脾气不好,但被告的心不坏,被告为原告付出了一切,双方没有吵过架。原告的脾气好,现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无法接受。被告在外面对原告的评价很高,外人也都知道原被告是模范夫妻,双方的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诉状中说的不是事实,说的都是一些气话,如果被告有做的不对的地方,原告可以跟被告说,被告可以去改正,双方有和好的可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1月27日原告来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书证、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又系再婚,双方应尊重并珍惜长期以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本着互相尊重、互相谅解的原则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虽然原被告双方因琐事产生一些矛盾,但如果双方能相互包容,坦诚沟通,双方关系是够改善的。现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破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颖代理审判员 郑立臣代理审判员 孟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