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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岑旺群、陈文杰、梁志辉、佛山市津万贸易有限公司、周炳潮、佛山市冠京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川能贸易有限公司、陈嘉敏、陈彩珍、陈兆洪、王艳芬、陈嘉芬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顺德-执行裁判]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旺群,陈文杰,梁志辉,周炳潮,佛山市冠京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津万贸易有限公司,陈嘉敏,王艳芬,陈兆洪,陈彩珍,佛山市川能贸易有限公司,陈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55号申请人岑旺群,女,197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坊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陈文杰,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路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梁志辉,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坊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周炳潮,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路**号,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冠京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区xx路xx号xx.法定代表人周炳潮。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津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路xx号铺位。法定代表人曾喜鸾。被执行人陈嘉敏,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王艳芬,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陈兆洪,男,195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陈彩珍,女,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佛山市川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居委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陈嘉芬。被执行人陈嘉芬,女,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镇xx村xx街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48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杰、梁志辉、周炳潮、佛山市冠京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津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嘉敏、王艳芬、陈兆洪、陈彩珍、佛山市川能贸易有限公司、陈嘉芬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岑旺群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上述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其后,申请人岑旺群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岑旺群向本院申请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岑旺群撤回变更其为(2014)佛顺法乐执字第48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刘舒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尤惠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