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东刑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茆某,男,1981年9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汉族,现住肥东县。2010年4月2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4月24日由肥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肥检���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华、代理检察员张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茆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伙同万某等四人,利用自制“冰壶”共同吸食毒品。2、2008年11月4日、6日,被告人茆某分别用其本人身份证及其妹婿高某的身份证办理了两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其多次利用这两张卡在POS机上套现,其中号为4062540302728698的卡恶意透支7757.5元,号为4062522822483732的卡恶意透支10390.03元,经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多次催要,拒不归还。2010年4月28日,其家属代其退还本金及相关费用计26700元。公��机关认为:被告人茆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针对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茆某在其租住的肥东县店埠镇恒缘时代广场1栋1403室,同万某、王某甲、王某乙四人,利用自制“冰壶”共同吸食万某购买的毒品。2015年1月28日肥东县公安局民警以茆某涉嫌吸毒,将其抓获,并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2日,2月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该局对其刑事拘留,2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到案后被告人茆某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2、2008年11月4日、6日,被告人茆某在中国光大银行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了号为4062540302728698信用卡、用其妹婿高某的身份证办理了号为4062522822483732信用卡,并利用信用��在POS机上套现,其中4062540302728698卡透支现金7757.5元,4062522822483732的卡透支现金10390.03元,经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多次催要,被告人茆某拒不归还。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茆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4月28日,其家属代其退还本金及相关费用计26700元,2015年5月13日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出具书面谅解书,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以下证据证实:自制“冰壶”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检查证及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信用卡消费帐单及银行帐户信息、催收欠款书面材料及电话记录、收条、谅解书、前科查询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王某甲、万某、王某乙、高某、茆晓妹、刘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茆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检测报告和现场图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茆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茆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因信用卡诈骗罪能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结合其亲属已代其退缴赃款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2015年1月28日至2月16日、2010年4月22日至4月28日总计27日,刑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晓萍审 判 员 王 炜人民陪审员 杨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宣 扬《刑法》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