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城西街道新城居委会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1984年4月30日出生住涡阳县龙山镇粮站1号刘某某与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9日日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0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代理审判员 童 真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