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知民初字第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高邮市永乐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高邮市永乐电脑经营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知民初字第0057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孔剑凡、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邮市永乐电脑经营部,经营场所高邮市蝶园路改造工程6-602(43)号。经营者季天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市永乐电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传勇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人民陪审员 张巧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