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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邓艳申请执行邓天富抚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艳,邓天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邓艳(又名邓滟),女,2000年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在读小学,现住禄丰县。省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邓天富,男,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邓艳申请邓天富抚养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禄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邓天富应支付邓艳725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禄民初字第1653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李加会审判员 :张润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