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法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铁梅、徐小平、罗韶云、罗韶霞与被执行人周孔根、熊基春、熊绪根、黎祖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韶云,罗韶霞,唐铁梅,徐小平,周孔根,熊基春,熊绪根,黎祖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奉法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罗韶云,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韶霞,女,1975年10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铁梅,女,1972年1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小平,男,1967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孔根,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熊基春,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熊绪根,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黎祖权,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奉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孔根、熊基春、熊绪根、黎祖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孔根、熊基春、熊绪根、黎祖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孔根、熊基春、熊绪根、黎祖权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孔根、熊基春、熊绪根、黎祖权银行储蓄存款人民币2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景鹏代理审判员 刘方建代理审判员 张军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训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