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嘉海民初字第3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广、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保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保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海民初字第3528号原告:徐广。委托代理人:张勤华、张振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岳良委托代理人:金虎良被告:河北保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素英委托代理人:王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与被告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保艾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16元,减半收取731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78108元,由原告徐广负担。审 判 长  夏洲娜代理审判员  张仲轩人民陪审员  徐宁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孝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