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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民初字第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志荣与杨德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荣,杨德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民初字第3177号原告刘志荣,女,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无业,地址:九台市。被告杨德范,女,1958年10月1日生,汉族,退休职员,地址: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荣诉被告杨德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荣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荣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姜丽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