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法执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曹凤珠与于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凤珠,于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1030号申请执行人曹凤珠,女,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于红卫,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曹凤珠与于红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红卫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元民初字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被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