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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被告北京盛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明海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北京盛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明海航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商初字第855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高尔夫写字楼*座***层。负责人:邵永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仲君,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杨,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盛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号华商大厦*层。被告:明海航运公司(MINGHAISHIPPINGINC.)。法定代表人:吴建林,该公司董事。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诉被告北京盛伦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明海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68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颖代理审判员  胡英杰人民陪审员  黄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