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抗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左新宇、高花、杨宇峰、高向丽与张厚则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左新宇,高花,杨宇峰,高向丽,张厚则,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抗字第00016号抗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左新宇,男,汉族,1983年5月8日出生,系榆林市煤炭运销管理站职工。申诉人(一审被告):高花,女,汉族,1963年8月2日出生,系左新宇之母。申诉人(一审被告):杨宇峰,男,汉族,1981年12月24日出生,系神木县土地局职工。申诉人(一审被告):高向丽,女,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张厚则,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出生。申诉人左新宇、高花、杨宇峰、高向丽与被申诉人张厚则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3)榆中法民三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左新宇等人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4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陕检民(行)监(2015)6100000001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董 琪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周晓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秀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