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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朝辉、曾连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黄朝辉,曾连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3号原告邵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曾胜强。被告黄朝辉,男,汉族。被告曾连中,女,汉族,系黄朝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朝辉、曾连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原告邵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朝辉、曾连中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邵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的撤回对被告黄朝辉、曾连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2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邵阳大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殷飞龙代理审判员  朱晓莉人民陪审员  尹朝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