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港民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文婕与薛志青、薛锦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婕,薛志青,薛锦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港民初字第0403号原告吴文婕,女,2011年1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201101090248,汉族,住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居十一组32号。法定代理人秦建霞,女,1976年8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608084685,汉族,住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居十一组32号。被告薛志青,男,1977年11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7711022030,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鑫乾花园6幢404室,现住,联系方式:1879574****。被告薛锦兰,女,1972年10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7210293444,汉族,住如皋市长江镇郭园居委会三十四组。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婕与被告薛志青、薛锦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婕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婕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文婕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