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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某物流公司诉刘某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020号申请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11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4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8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因被执行人刘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偿还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准允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3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