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三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李余和与马丰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余和,马丰伙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三初字第00122号原告:李余和,男,汉族,1949年11月25日出生,农民,住含山县。被告:马丰伙,男,汉族,1964年6月20日出生,农民,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余和诉被告被告马丰伙农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余和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余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余和承担。审 判 长 周龙政审 判 员 范传宝人民陪审员 凌 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大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