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周元富与张登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富,张登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999号原告周元富,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张登阳,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周元富与被告张登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元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5元,由原告周元富承担。审判员 李国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