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0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周子亮与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子亮,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01343号原告周子亮。被告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马路36-38号。法定代表人蒯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刚,上海金屋实业有限公司代表。委托代理人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人事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子亮与被告盐城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