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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XX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利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