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辛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译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