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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辛春梅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译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