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传清与窦亚臣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清,窦亚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250号��请执行人王传清。被执行人窦亚臣,干部,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传清与被执行人窦亚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为7.0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申请执行人王传清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继承审判员 张新春审判员 于 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