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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罗锦旗与上海顺旅实业有限公司、顾小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锦旗,顾小林,王恒芳,上海顺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008号原告罗锦旗,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朱耀华,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小林,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王恒芳,女,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上海顺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锦旗与被告顾小林、王恒芳、上海顺旅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锦旗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锦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弢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