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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临执民字第2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尤明兆、孙美菊与蒋小红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明兆,孙美菊,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临执民字第2827号申请执行人:尤明兆。申请执行人:孙美菊。被执行人:蒋小红。申请执行人尤明兆、孙美菊与被执行人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台临商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尤明兆、孙美菊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8000元,尚有42000元未履��,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进行和解,并达成协议。2014年12月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台临执民字第282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振富审 判 员 陈基武审 判 员 金崇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