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杜某与朱某甲、张某甲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某甲,张某甲,杜某,朱某乙,张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上诉人朱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杜某、朱某乙、朱某乙、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4)未民初字第05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某甲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83元,减半收取元1491.5元,由朱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 帅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