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承德拓成商贸有限公司与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拓成商贸有限公司,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承德拓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李云祥,职务:经理。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拓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拓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2,00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0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