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冷永秀与重庆穗展商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永秀,重庆穗展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泰鹏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冷永秀,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穗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重庆泰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法定代表人王家,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邹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永秀与被告重庆穗展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泰鹏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祥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永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由原告原告冷永秀承担。审 判 长 戴 乔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