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亚飞与余倩楠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李亚飞,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余倩楠,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飞诉被告余倩楠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飞负担。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