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亚飞与余倩楠探望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351号原告李亚飞,男,198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余倩楠,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飞诉被告余倩楠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飞负担。审判员  左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荣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