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山执字第4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瀚骏与烟台市响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山执字第407-2号申请执行人刘瀚骏。被执行人烟台市响水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莱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15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茂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