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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少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雍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少民初字第36号原告雍某,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王某某,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雍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雍某负担。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