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非审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与姚文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公路交通行政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姚文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执非审字第150号申请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法定代表人王文革,站长,身份证号:130926196606160033.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张文胜,单位职工。被申请人姚文立。因被申请人姚文立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六十二条规定。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年青交路政决字第011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姚文立送达了决定书。被申请人姚文立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仍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处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及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并无不当,该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青县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管理站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年青交路政决字第011号交通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之文审 判 员 张守桐人民陪审员 姚文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