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冯玉欣、路淑敏、王兴玉、蒋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冯玉欣,路淑敏,王兴玉,蒋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70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拉萨市。委托代理人:吴兴利,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玉欣,男,汉族,49岁,其它情况不详;被执行人:路淑敏,女,汉族,46岁,其它情况不详;被执行人:王兴玉,女,57岁,四川省邛崃市人;被执行人:蒋利平,女,28岁,四川省蓬溪县人。我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冯玉欣、路淑敏、王兴玉、蒋利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0)城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2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受理。受理案件后,我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冯玉欣、蒋利平的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冯玉欣现被刑事羁押;被执行人王兴玉、路淑敏身份信息不详,去向不明,无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标的245933.87元未执行到位。由于本案暂时无法查控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我院做出的(2010)城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运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