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雨濛与刘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0052号原告杨雨濛,女,1989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亚琛,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秋玲(被告刘超之母),女,1962年10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爱军,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雨濛与被告刘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雨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雨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杨雨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雨濛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贞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旻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