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召刑初字第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齐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召刑初字第082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某某,男,1966年9月1日出生。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东帆、书记员刘松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2日晚21时许,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沿南召县城关镇古城路、黄洋路到南召县公安局院内闹事。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齐某某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检测,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检测报告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齐某某所驾驶的是两轮摩托车,且在道路上行驶距离较短,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郝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海波 微信公众号“”